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71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世詮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 國112年4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2年,於112年4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090800409、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核 交卷第9至15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1只,及其內所含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 因難與該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 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1.標示「ROLLS ROYCE」黑色包裝。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乙基胺丁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洋成分。 3.驗前淨重:6.6164公克、驗餘淨重:2.276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