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純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總毛重伍點伍捌公克,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3月16日9時39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公園路與中華路路口, 查獲被告王純梅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2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合計毛重5.58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 字第7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13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 扣得之結晶5包,經初檢結果,均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檢驗照片在卷可 佐(見偵卷第97至105頁),又經送驗單位指定1包送鑑定結 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13號鑑驗書 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47頁),是堪認扣案之晶體5包均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
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 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