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
第22064號、第285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
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志慶(已歿,下稱被告)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公訴 不受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3包(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795號)(聲請書誤載為1 11年度安保字第798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111年度 毒保字第203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 罪刑在案,嗣被告提起上訴後死亡,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等 情,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刑事及偵查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碎塊2包,經鑑驗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晶體2 3包,經送驗單位指定鑑驗5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 1230135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99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 可稽(見偵字22064卷第335頁、第361-363頁),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 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9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 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 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並未檢出法 定毒品成分,尚難認屬違禁物;惟該白色粉末1包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認定係屬被告本案轉讓、販賣所剩餘 者,有前開判決書1只存卷可查,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雖與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沒收之依據有異,仍不影響於本院諭知沒收之結論,應予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米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4只,原編號1、2、5、6,合計淨重6.90公克,驗餘淨重6.89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03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5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見偵字第22064號卷第303頁、第335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碎塊狀,含外包裝袋2只,原編號4、7,合計淨重67.70公克,驗餘淨重67.60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03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5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見偵字第22064號卷第303頁、第335頁)。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1只,原編號30,淨重1.78公克,驗餘淨重1.67公克,經鑑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03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5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見偵字第22064號卷第303頁、第335頁)。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3包 1.晶體23包(含潮解狀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23只,總毛重77.88公克,指定鑑驗5包(送驗數量1.6236公克、1.6556公克、1.6792公克、1.6629公克、34.6414公克;驗餘淨重1.5896公克、1.6189公克、1.6236公克、1.6327公克、34.4200公克),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79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99號鑑驗書。(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卷第71頁;偵字第22064號卷第361-3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