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72號
TCDM,112,單禁沒,572,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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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振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振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鑑定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彭振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 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出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 (見110毒偵2318卷第113頁),該吸食器1組顯與殘留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分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 ,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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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