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66號
TCDM,112,單禁沒,56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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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23號被告柯哲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 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53公克, 同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00號),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 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 禁物;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同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1 1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驗 餘淨重0.015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 第1200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7 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16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110年



度毒偵字第3279號卷第57-65、133、139頁),足認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 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 收銷燬。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再者,扣案之吸食器1支乃被告所有、供其 施用毒品之犯罪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同上毒偵卷第45 -4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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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