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76號
TCDM,112,交附民,76,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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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慧玲
謝正
謝正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蘇庭淇


陳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37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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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