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ANTHATHUM SATHIAN(中文姓名: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
國112年5月9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50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416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部分撤銷。 理 由
一、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 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 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 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 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 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 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 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 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故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 科刑事項、沒收或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 為上訴之標的。查,上訴人即被告CHANTHATHUM SATHIAN(下 稱被告)於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 已明示只對原審之驅逐出境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7 至8、39、57頁),至原審所為之其他「犯罪事實、論罪科刑 」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 原審判決宣告驅逐出境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原審判決其 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有 其應記載事項,故就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論罪科刑之 記載均引用原審判決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希望不要將我 驅逐出境,我是合法在臺灣居住,請求將原判決宣告驅逐出 境部分撤銷改判等語。
三、原審以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固非無見。惟查:
(一)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有明文,惟並非外國 人在國內犯罪,當然應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 ,應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 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 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 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 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 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 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 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案被告於108年1月2日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 市專勤隊申請在臺永久居留,該案承辦之際,因其持有之 依親居留證即將屆期,復於108年3月5日向該署申請依親居 留延期,隨即於108年3月11日通過,該署於108年3月13日 核准其永久居留,其依親居留證自動作廢,現為合法永久 居留人士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 隊112年7月3日移署中中勤字第1128010552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簡上卷第31頁)。復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參以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陳已婚喪偶,在臺灣有固定工 作,平日住在工廠,假日住在十甲巷家裡,家中經濟狀況 普通等情(見本院簡上卷第40、56、61至63頁)。再者,被 告並非為從事犯罪或以犯罪方式進入我國,其所犯為飲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並非重大性、暴力性、影響金 融體制之犯罪,對我國國境安全、社會秩序之維護、金融 交易環境並無明顯、重大之威脅,卷內又乏證據證明被告 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是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 性質、所犯罪名之法益侵害程度、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 等情節,堪認尚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將被告驅 逐出境之必要。原2審未審酌被告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 實際生活狀況,諭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 處分,尚有未洽,爰就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