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867號
TCDM,112,交易,86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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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淑怡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
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淑怡於民國111年8月3日8時4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臺中市西屯黎明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黎明路與朝馬路交岔路口左轉黎明 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朝馬路,適告 訴人陳佩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對向 沿黎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顏 面骨骨折、左上肢及右下肢挫傷、顏面感覺神經麻痺、右眼 眼球破裂導致右眼視力已無恢復可能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 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 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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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