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060號
TCDM,112,交易,1060,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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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金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魏金城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 人蕭建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撤回 告訴(本院於同年月27日收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 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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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