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1192號
TCDM,112,中簡,119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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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昌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以鐵製短棒開鎖之方式」應更正為「以鐵絲 (長度約8公分、寬度與迴紋針相當、兩端為圓形)對折撬 開鎖頭之方式」。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偉昌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警員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偉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竊取他 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沒收部分
 ⑴本件被告竊得之新臺幣27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本件被告持以行竊使用之鐵絲1條,固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 並未扣案,且參酌鐵絲係一般常見之工務材料,對於沒收制 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



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52號
  被   告 陳偉昌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另案法務部○○○○○○○服刑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昌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凌晨3時30分至32分許間,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鐵製短棒開鎖之方式,竊取由陳 恩琪承租而管領之選物販賣機機臺零錢箱內之硬幣共新臺幣 (下同)270元。
二、案經陳恩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偉昌於本署偵查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告訴陳恩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案發日上午警方盤查被告過程之錄影翻拍照片存



卷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27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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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