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1351號
TCDM,112,中交簡,1351,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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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3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中文名:卡布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為警攔查 」之下應補充「,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證據部分補充「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本案發生前 ,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查;(二)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 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 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 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 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機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 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所幸未 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情節;(三)被告為高中畢業、職業 為製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136號
被   告 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 (中文譯名:卡布里
男 28歲(民國84【西元1995】年1 月24日生) 菲律賓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在臺居留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中文譯名:卡布里)明知飲 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 風險,於112年7月23日凌晨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某處 飲用調酒結束後,隨即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NNJ號普通 重型機車至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1段附近訪友。旋於同日凌 晨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1段與綠川西街交岔 路口時,因在紅色標線旁臨時停車而為警攔查;經警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ALOMO KERBRYLLE CONCORDIA於警 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現場照片及警製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張良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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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