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1211號
TCDM,112,中交簡,121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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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伸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0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伸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張伸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本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 人而接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發查卷第37頁),符合刑法 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情節為駕車至交岔路口左轉時,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疏未注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致與告訴人賴吉松發 生碰撞,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為左髖股骨 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左膝扭挫傷,傷勢非輕;又被告與告 訴人經本院轉介調解後,調解不成立(見本院112年度中 交簡附民字第50號卷內所附調解事件報告書),被告迄今 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且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告訴人就本案並未發現肇事因 素(見他卷第9頁);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他卷 第20頁),尚知悔悟;另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暨被告自述之教 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發查卷第67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2年度偵字第30251號
  被   告 張伸吉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村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伸吉於民國111年10月5日8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健行路,由博館路往臺灣大 道2段方向行駛,行經健行路與博館三街交岔路口左轉時, 其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及此,適賴吉松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西區健行路,由臺灣大道2段往博館路方向行 駛,正通過該交岔路口,雙方反應不及,發生碰撞,致賴吉 松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髖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左膝扭挫 傷之傷害。
二、案經賴吉松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伸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賴吉松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路 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汽車車籍資料 、汽車駕駛人資料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為 ,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 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因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傷害,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人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佳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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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