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980號
TCDM,111,附民,1980,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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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980號
原 告 沈國棟
被 告 張雲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業於民國 112年8月17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判決諭知無 罪(即該判決之附表四編號1)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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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