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科葝
選任辯護人 陳葳菕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董懿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
23號、111年度偵字第956號、111年度偵字第1148號、111年度偵
字第1149號、111年度偵字第1347號、111年度偵字第5699號、11
1年度偵字第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懿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董科葝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董懿萱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 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 合法傳喚並未到庭,且電詢具保人亦回覆無法聯絡被告等語 ;嗣復經本院囑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囑警拘提被告, 亦無所獲,此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刑事 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 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對被告送達 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囑請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函、拘票 、報告書等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73~174、175、177、1 78、385、389、399~400、415、417~421頁);且被告迄今 並未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自無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而具保人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 刑人到案之情事,有本院調取被告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董科葝部分:見本院卷第42 5頁;董懿萱部分:見本院卷第427頁);而被告及具保人現 均仍設籍原址,亦有本院調取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據(董科葝部分:見本院卷第429頁;董懿萱部分: 見本院卷第431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