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562號
TCDM,111,訴,2562,2023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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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東勝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林盛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2年5月26日送 達於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2年6月9日向本院 具狀上訴,然前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記載 理由另狀補陳,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 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 ,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並於112年8月1日 送達於上訴人(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迄今 上訴人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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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