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219號
TCDM,111,訴,2219,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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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漢軒

住○○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00樓之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0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漢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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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