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589號
TCDM,110,易,2589,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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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建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0411號、110年度偵字第38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即附表編號1①至⑨、編號2①至③、編號3①至②、編號6①至⑥、編號7①至②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母子關係,乙○○因與國內口罩製造商有合作關 係,具有輸入口罩原料口罩製造機具之能力與資源,見自 民國110年5月下旬起,因新冠肺疫情重燃,並升級為三級 警戒,國內醫療用口罩需求大幅增加,認有利可圖,乙○○與 其子丙○○、及丁○○、己○○(丙○○、丁○○及己○○由本院另行審 結)明知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製造醫療器材, 其等均從未取得衛生福利部所核發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之犯意聯絡, 由乙○○提供醫療用口罩生產機具設備、布料原料,及生產醫 療用口罩所需之俗稱「雙鋼印」即「Made In Taiwan MD」 之鋼印模具,並由丁○○及己○○進行醫療用口罩之生產,丙○○ 則負責口罩製造機之故障排除及效能調教,並約定於生產製 造完成後,再由乙○○以每片新臺幣(下同)0.65元之價格, 給付報酬予丁○○及己○○,其等自110年6月中旬起至7月底間 ,在乙○○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工廠(下 稱潭子工廠)內,共同生產醫療用口罩,並僱請不知情之胡 秀玲及外籍移工陶氏后、阮明德進行包裝封箱,為躲警方查 緝,丁○○、己○○指揮不知情之阮明德將部分雙鋼印口罩,從 潭子工廠移往至臺中市○○區○○區0段000巷00○00○0號昌庫(下 稱大肚倉庫)存放,及將部分醫療用口罩從潭子工廠移往臺 中市大安大安港路伯斯實業有限公司連棟藍色鐵皮2 層樓廠房(下稱大安倉庫)存放,以待時機對外販售,後因檢



警搜索大安倉庫及潭子工廠,丁○○、己○○於110年8月10日原 存放於大肚倉庫之雙鋼印口罩,從大肚倉庫移往至不知情戴 朝源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上之建築物(下稱 龍井倉庫)存放。嗣經警接獲線報並進行偵查,先後於110年 8月9日及同年9月2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先後搜索在 附表所示之處所,分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下列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陳稱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56頁),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第622至638頁),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 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丁○○合作於潭子工廠生產單鋼印口罩事 宜,及潭子工廠內雙鋼印模具,是其從汐止神煥公司搬運至 潭子工廠,並提供熔噴布布料及製作口罩機器給丁○○,其子 丙○○有前往潭子工廠調教生產口罩之機器,潭子工廠4樓是 被告辦公地點,大安倉庫內雙鋼印口罩為其所有之事實,然 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之犯行, 辯稱:我雖然有跟丁○○合作,依口罩片數要給丁○○報酬,但 是因為丁○○跟我說有去申請製作醫療用口罩的生產許可,向 我兜售口罩,但是我問丁○○有無相關許可,丁○○都欺騙說會 去申請,之後我有去檢舉丁○○,我並不是跟丁○○合作一同製 造雙鋼印口罩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案認定被告有罪 之證據為丁○○之證詞,然被告本身即有生產或進貨雙鋼印口 罩之能力,無庸與丁○○合作或向其購買口罩,是丁○○向被告 兜售口罩,丁○○僅是為了卸責,才謊稱其與被告一同製造雙 鋼印口罩,被告知悉丁○○不當生產雙鋼印口罩時,有向當時 介紹丁○○給被告之中間人甲○○求助,此部分亦可證明被告請 甲○○向丁○○要求不再製作雙鋼印口罩,被告並無與丁○○一同 製造雙鋼印口罩之犯意,請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云云。惟查: 1.丁○○及己○○在潭子工廠進行醫療用口罩之生產,丙○○負責口 罩製造機器之故障排除及效能調教,不知情之雇員陶氏后、



阮明德胡秀玲進行包裝封箱,丁○○、己○○指揮不知情之阮 明德將部分雙鋼印口罩,從潭子工廠移往大肚倉庫存放,及 將部分醫療用口罩從潭子工廠移往大安倉庫存放等情,業據 丁○○(見偵30411號卷第860至863、第1012至1015頁)、己○ ○(見偵30411號卷第859至860、862至863頁)、陶氏后(見 偵30411號卷第639至649、803至810頁)、阮明德(見偵388 95號卷第567至577頁)、胡秀玲(見偵38895號卷第657至66 1頁)於警詢或偵訊中陳述明確,及大安倉庫現場照片(見 偵38895號卷第117至119、565、609頁)、潭子工廠現場照 片(見偵38895號卷第121至125頁)、110年9月4日臺中市○○ 區○○路○○○00弄巷○○○○○○○○○00000號卷第217、637至639頁) 、大安倉庫所查扣之雙鋼印裸包口罩照片(見偵38895號卷 第253至255頁)、潭子工廠所查扣之雙鋼印裸包口罩照片( 見偵38895號卷第257頁)、大肚倉庫之監視器照片(見偵38 895號卷第393至395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
 2.潭子工廠於案發期間並無製造醫療用口罩之許可之事實,有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7月27日FDA器字第110800199 7號函(見偵38895號卷第871至872頁)在卷可佐,業據被告 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3.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8月9日搜索後,有部分潭子 工廠製造之雙鋼印口罩,我將其移至大肚倉庫存放,我後來 再將該等口罩就移到龍井區倉庫存放,被告與戊○○也有來清 點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531、533、537頁),核與證人即外 籍勞工陶氏后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偵30411號卷第806頁), 並有大肚區文昌路3段162巷51弄18-5號監視器照片(見偵38 895號卷第393至395頁)、龍井區茄投路田尾厝巷口監視器 畫面(見偵38895號卷第397至401頁)、警方於110年9月23 日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所查扣之雙鋼印裸包口罩照片 (見偵38895號卷第259頁)、本院110聲搜字第1232號搜索 票、110年9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8895號卷第783至789頁)在卷可佐 ,依上開證言及證據,丁○○於110年8月9日潭子工廠遭搜索 後,因潭子工廠所製造而存放於大肚倉庫之雙鋼印口罩尚未 遭檢警查獲,丁○○將該等口罩移至龍井倉庫,嗣後遭檢警查 獲之事實,應堪認定。
 4.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即證人丁○○、己○○、丙○○於偵 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
(1)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 事實審法院並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斟酌其他相



關情形,作合理之比較,以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 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 ,予以採取,另一部存疑而不予採信者,自非證據法則所不 許。同一證人前後供述證言彼此不相容,則採信同一證人之 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 之當然結果(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803號判決意旨參 照)。 
(2)丁○○於110年9月24日偵訊時證稱:警方查扣的雙鋼印口罩是 被告請我代工生產的,110年6月初時,被告說其子丙○○會協 助調整口罩機臺,所以由丙○○來教我,我跟被告約定代工費 用是1片0.65元,潭子工廠原物料跟生產口罩的機臺都是 被告提供的等語(見偵30411號卷第860至863頁),於110年1 1月9日偵訊時證稱:我原本是生產單鋼印口罩,但因新冠肺疫情,單鋼印口罩從110年5月就沒有訂單,被告這時要求 我生產雙鋼印口罩,潭子工廠生產雙鋼印口罩的機具跟原物 料都是被告提供的,之後被告會給我1片口罩0.65元代工費 ,丙○○負責調教口罩機臺等語(見偵30411號卷第1012至101 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於110年6月2日開始合 作代工口罩,潭子工廠的機具跟原物料都是被告所有,潭子 工廠沒有製造醫療口罩的許可,疫情爆發後,被告跟我說製 作雙鋼印口罩,我雇用員工包裝,被告會給我代工費,被告 會指示丙○○來調整口罩機臺,有拍攝雙鋼印口罩樣品給被告 確認,被告確認完畢就生產,我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單75 0000、雙500000」是單鋼印口罩75萬片、雙鋼印口罩50萬片 ,後來因為檢警搜索,我把大肚倉庫的口罩移轉至龍井倉庫 ,我把這個消息跟被告說,被告跟其助理戊○○有來龍井倉庫 清點口罩,但因為被告沒有給我代工費,還想要殺價,我沒 有把口罩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525至539頁)。 (3)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我是和丁○○生產單鋼印口罩 ,因為案發當時被告跟我跟丁○○說單鋼印口罩沒有市場,要 我跟丁○○改生產雙鋼印口罩,被告說有多少雙鋼印口罩就收 多少,雙鋼印口罩數量大概150箱左右,被告說給丁○○1片0. 65元之代工費,但都沒有給付等語(見偵30411號卷第859至8 60頁),於審理中證稱:我到潭子工廠是幫忙丁○○製作口罩 ,約110年6、7月份開始製作雙鋼印口罩,被告有來潭子工 廠查看,被告跟丁○○是在辦公室談的,內容我不清楚,丙○○ 有時候會來調整機臺跟製造雙鋼印口罩,潭子工廠製作的雙 鋼印跟單鋼印口罩原料都相同,只差刻印不同,丁○○只有跟 被告接單等語(見本院卷第540至547頁)。



(4)丙○○於偵查時證稱:一開始是被告與丁○○談合作生產口罩, 被告先承租潭子工廠,丁○○大概在110年6月份進來工廠,後 來丁○○找己○○過來幫忙生產,後來因為雙鋼印口罩市場價格 較高,被告與丁○○決定要一起生產雙鋼印口罩,潭子工廠就 開始製作雙鋼印口罩,被告有向丁○○下訂雙鋼印口罩的貨品 ,潭子工廠的單鋼印、雙鋼印口罩原物料並沒有區別等語( 見偵30411號卷第842至843頁)。  (5)衡以上開證人雖因歷次陳述時間隔間久遠,記憶難免模糊而 就細節部分稍有不同,然對於被告於110年6月間因新冠肺疫情延燒,決定與丁○○合作一起生產雙鋼印口罩乙節,始終 證述一致,未有任何抽象或誇大之情節,前後並無明顯矛盾 之處,並無瑕疵可指,甚者,證人丙○○與被告為親密之母子 關係,當無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之風險設詞誣陷被告之 必要,亦與丁○○、己○○就被告與丁○○合作製造雙鋼印口罩乙 節證述一致,是上開證人上開證述,應非子虛。 5.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證述外,亦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 (1)經查,被告與丁○○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顯示:被告傳送 :「顏色給我」後,丁○○隨即傳送印有「Made In Taiwan M D」字樣之口罩照片2張給被告(見偵38895號卷第135至141 頁),被告並回覆:「好」、「以後做好,記得給我顏色」 ;丁○○稱:「要付廠房租金」、「大肚的40000元」、「大 甲壓(應為:押)金30000」並傳送存摺照片給被告,被告回 覆:「要等下哦,大肚我正在搬走了,大甲給我一些時間」 ,丁○○稱:「搬走也是要繳房租」、「時間都超過了」、「 廠房也都給妳們用了好幾個月,不(要)連廠租也要我來繳好 嗎」(見偵38895號卷第153、155頁);丁○○稱:「單750000 、雙500000」,被告回覆稱:「OK」、「印度熔噴布有1750 00對嗎?」,丁○○稱:「對」並傳送雙鋼印口罩照片給被告 ,被告回覆稱:「哦,那加起來有0000000?」、「這個外層 是誰的」(見偵38895號卷第163至165頁);丁○○稱「兒童92 5000、單。0000000、雙。592599」,被告回覆稱:「好, 先給妳30的票,好嗎?」(見偵38895號卷第169頁),參以 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388 95號偵卷第127頁以下對話紀錄)是否與被告的 LINE對話紀 錄?】是。【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38895號偵卷第139 頁口罩)是否為雙鋼印口罩?】是。【問:(提示110年度 偵字第38895號偵卷第141頁口罩) 拍照藍色黃色口罩給 被告看,被告說:好,以後記得給我顏色。為何要拍口罩給 被告看?為何被告要這樣說?】當初我不會做口罩,先做好 之後拍給被告看,被告確認後就生產。【問:樣品做好後,



給被告看,被告確認後就生產了?】是。【問:(提示110 年度偵字第38895號偵卷第151頁男子照片)站在機臺旁邊的 男子為何人?做何事?】丙○○,在調整機台。【問:(提示 110年度偵字第38895號偵卷第153頁存摺)大肚40000元、大 甲押金30000元何意?】大甲是大安倉庫押金租金30000,大 肚是龍井區的廠房,被告要租所以轉錢給證人。【問:提示 110年度偵字第38895號偵卷第163頁)單750000、雙500000 何意?】單鋼印口罩75萬片、雙鋼印口罩50萬片。」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第532至533頁),又對照於檢警於龍井倉庫、大 安倉庫、潭子工廠所查扣之口罩照片,亦與上開對話紀錄丁 ○○傳送之雙鋼印口罩照片一致,亦有大安倉庫所查扣之雙鋼 印裸包口罩照片(見偵38895號卷第253至255頁)、潭子工 廠所查扣之雙鋼印裸包口罩照片(見偵38895號卷第257頁) 、龍井倉庫所查扣之雙鋼印裸包口罩照片(見偵38895號卷 第259頁)在卷可佐,綜合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及上開LIN E對話紀錄、查扣之口罩照片可知,丁○○陸續傳送其所製造 雙鋼印口罩照片及數量供被告確認,並與其談論存放雙鋼印 口罩之龍井倉庫、大安倉庫之租金費用之訊息,被告均即時 回覆上開訊息,未有表示疑問或懷疑之情,更證被告是基於 合作製造雙鋼印口罩之地位與丁○○聯繫、討論上開事宜,否 則丁○○何須與被告確認雙鋼印口罩製造情況,及存放雙鋼印 口罩大安倉庫、龍井倉庫之租金費用等事宜?更何況,丁 ○○亦知悉如無相關衛福部許可,並不能私自製造雙鋼印口罩 ,是其從事製造雙鋼印口罩犯行時,當儘量避免遭人檢舉而 為警查獲,丁○○誠無可能將其製造雙鋼印口罩相關資訊傳訊 給不知情、且交情普通之被告,更任由被告之子丙○○前往協 助調整口罩機臺,使被告知悉丁○○製造雙鋼印口罩現場位置 及狀況,若被告因心生疑慮為自保而報警處理,現場即可能 遭警查獲而無法遂行本件犯行,更可能使丁○○等人投入之大 量原料、時間成本完全無法回收,導致欲趁疫情時間販賣雙 鋼印口罩獲取暴利之目的功虧一簣,實與事理有違,被告辯 稱其不知情,當不可採。
(2)證人即被告助理戊○○於警詢時證稱:「我的工作就是載被告 去跟口罩廠商談事情,也會幫被告清點口罩口罩材料庫存 等雜事,0000000000號是被告給我的工作機,【問:提示譯 文(見偵38895號卷第630頁),請問通話雙方為何人?內容 是在談論何事?「大肚、潭子還有你們家的17箱」所指是何 種物品?】,「大肚、潭子還有你們家的17箱」是指口罩, 因為被告叫我載被告去清點口罩數量,之後就與丁○○一起清 點那邊的口罩箱數,這通電話是被告叫我打給丁○○的。【問



:經警方提供建物照片、監視器照片(見偵38895號卷第635 至639頁)供你檢視你是否曾經於110年9月4日15時30分許駕 駛BHM-7350 號自小客車造訪照片中之龍井區倉庫?你去做 何事?誰與你一同前往?你們是否在該址內查看一批口罩? 該批口罩是何種口罩?】是,我是跟被告一起去點口罩數量 ,那些口罩是沒有外盒包裝的口罩。是被告要我載被告過去 的。【問:經警方檢視你的工作手機0000000000中有一則11 0年9月11日的備忘錄(見偵38895號卷第641頁),所稱大肚是 指何處所?潭子是指何處所?阿男家是何處?你是否去過阿 男家?】大肚是指龍井倉庫,潭子是指潭子工廠,潭子那邊 的口罩數量是我自己去跟丁○○核對的。阿男家是指丁○○家, 我不知道地址在哪也沒有去過。【問:承上問,上開對話內 容是否是在清點口罩數量?何種口罩數量?】對,是在清點 口罩數量,是指沒有外盒包裝(裸包)的口罩數。」等語( 見偵38895號卷第629至632頁),於審理時證稱:「【問: 備忘錄的327500片是什麼(提示偵38895號卷第219頁備忘錄) ?】是32萬7500片口罩的意思。(問:證人曾有去點口罩的數 量?)我曾經有去。(問:證人當時跟被告去的目的就是清點 口罩?) 是。【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38895 號卷第227-2 29 頁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這是否為證人與被告的對話 ?)】對。【(提示110年度偵字第38895 號卷第812-813 頁 監聽譯文,並告以要旨),當時是否就是在對口罩的數量? 】對。」等語(見本院卷第615至620頁)明確,並有戊○○持用 工作手機備忘錄內容翻拍照片(見偵38895號卷第219頁)、 戊○○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0411號卷第983頁)、110年9月4日 臺中市○○區○○路○○○00弄巷○○○○○○○○○00000號卷第217、637 至639頁)在卷可佐,依上開戊○○證言及證據,戊○○依被告 之指示搭載被告前往龍井倉庫核對口罩數量,而龍井倉庫所 查扣之口罩均為潭子工廠所製造雙鋼印口罩,本院已認定如 前,倘若被告與龍井倉庫所查扣之雙鋼印口罩無關,何須與 戊○○一同前往龍井倉庫清點雙鋼印口罩數量?被告空言辯稱 其與潭子工廠所製造之雙鋼印口罩無關云云,當屬可疑。 6.被告與辯護人辯解的駁斥:
(1)被告固然辯稱有向證人甲○○稱因見丁○○不法製造雙鋼印口罩 ,而請甲○○協助,可知其並無與丁○○共同製造雙鋼印口罩云 云,惟查,甲○○於本院固然證述其有接獲被告電話,要求甲 ○○向丁○○要求不要再做雙鋼印口罩,甲○○即打電話向丁○○求 證乙節(見本院卷第588至589頁),然甲○○亦於本院審理證稱 於被告與丁○○製造雙鋼印口罩行為時並未在場目擊,又不知 悉被告與丁○○彼此間合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599至602頁)



,則是否被告與丁○○一同製造,甲○○僅係聽自被告事後轉述 ,其無從知悉被告此部分所陳是否屬實,自不足執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2)又被告固然辯稱其僅是販賣熔噴布料給丁○○云云,及戊○○於 本院證稱:其去找丁○○是為計算秤賣布料的重量,要全部口 罩加起來計算布料的重量才能結算云云(見本院卷第609頁) ,然販賣原物料供應商,依一般市場交易習慣,原物料之販 賣價格當以重量或體積計算,於交貨當下或之前,即已確定 所販賣原物料之交易價格,無由等製造商將原物料製造成物 品後,再按原料之耗損計算布料之重量,參以戊○○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提示110年度偵字第38895號卷第219頁備忘 錄)請計算布料用了多少?】我不會計算」(見本院卷第619 頁),則戊○○身為被告助理,既不會計算使用熔噴布之耗損 率,又如何依被告指示向丁○○結算熔噴布之價格?若被告所 言屬實,丁○○何須傳送完工之雙鋼印口罩照片供被告確認? 又若丁○○製造口罩不良率過高,導致大量耗損被告所提供原 物料,被告如何獲利?況從被告與丙○○於110年6月23日監聽 譯文(見偵38895號卷第801頁)可得知,被告對於熔噴布之成 本花費均是精打細算,自承學歷為大專畢業,從事口罩生意 等語(見本院第646頁),實難認被告會經營此種可能血本無 歸之生意,再者,除卷內並無熔噴布交易合約或相關磋商紀 錄之資料可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丁○○所稱其為被告代工製造 雙鋼印口罩等語,自應較為可採,被告上開所辯亦屬無稽。(二)至檢察官聲請傳喚丙○○,然丙○○已返回大陸地區,有刑事陳 報狀(見本院卷第489頁)、丙○○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 本院卷第509頁)在卷可佐,卷內亦無丙○○之大陸地區住所 資料,核屬客觀上不能調查之證據;又辯護人聲請調查甲○○ 行動電話之通訊監聽紀錄,然甲○○已證述如前,本院亦說明 甲○○之證詞無足為被告有利認定之理由,本案事實已臻明確 ,本院認亦無再傳訊丙○○或調查甲○○行動電話之通訊監聽紀 錄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辯護人之辯護亦與 事實未合,均礙難採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 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被告與丁○○、己○○、丙○○ 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丁○○、 己○○、丙○○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胡秀玲及外籍移工陶氏后、阮 明德製造雙鋼印口罩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件被 告所為意圖販賣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之犯行,是 其製造非法雙鋼印口罩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販賣之舉措,於刑法評 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製造未經我國主管 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有害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安全性之審 核控管,亦可能有害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 ,間接影響國家防疫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始終否認 犯行並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並將犯行全推由丁○○,顯然心 存僥倖,耗費司法資源,並考量本案製造醫療器材之數量、 時間、犯罪情節、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告所陳學歷、職業、 家庭經歷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46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
(一)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查獲之不良 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 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 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 ,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 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 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規定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章 「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8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 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是本案被告未經核准即擅自製造之口罩(即附表編號1①至⑥、 編號2①至③、編號6①至⑤、編號7①至②所示雙鋼印口罩),係被 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沒入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⑦至⑨、編號6⑥所示 雙鋼印模具,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丁○○ 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70至271頁),而附表編號3①所示雙 鋼印模具,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從大安倉庫搬運至其自用小客 車車上(見偵38895號卷第83頁),而遭警方查扣,而大安倉 庫為被告供本案犯行之地點,參以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大安倉庫也是我租的,被告有找我去大安倉庫製作雙鋼印口 罩,但我拒絕,後來就轉租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531頁) ,足認編號3①所示雙鋼印模具亦供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物,亦 為被告所有;而編號3②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並與 丁○○聯絡供本案之用,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70頁 ),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8895號卷第 127至169頁)在卷可佐,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 。  
(三)至附表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為丁○○所有,雖依丁○○供述供本 案使用,惟非被告所有,不得在被告所犯罪刑項下沒收,附 表編號1⑩至⑫、附表編號3③至⑧、附表編號4①至⑤、附表編號6 ⑦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法第6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扣押物品及數量 1 110年8月9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棟4樓) ①(1樓)雙鋼印口罩273包 ②(3樓)雙鋼印口罩6包 ③(1樓辦公室)雙鋼印口罩散裝5包 ④(4樓)雙鋼印口罩20包 ⑤(4樓)雙鋼印口罩瑕疵品1包 ⑥(1樓)雙鋼印口罩瑕疵品2箱 ⑦(1 樓)「Made In TaiwanMD」雙鋼印模具10支 ⑧(1樓辦公室)「Made In Taiwan MD」雙鋼印模具4支 ⑨(3樓)「Made In TaiwanMD」雙鋼印模具1支 ⑩(4樓)布料進貨證明6份  ⑪平面醫療用口罩採購合約書1張 ⑫錡兵公司口罩品質標準書1張   2 110年8月9日 臺中市大安大安港路伯思實業有限公司連棟藍色鐵皮2層樓廠 ①雙鋼印口罩5箱(72包入) ②雙鋼印口罩30箱(50包入) ③雙鋼印口罩2箱(散裝) 3 110年8月9日 國道一號中壢休息區 ①「Made In Taiwan MD」雙鋼印模具3支 ②三星手機1支 ③VIVO手機1支 ④深灰色ASUS筆記型電腦1臺 ⑤銀色ASUS筆記型電腦1臺 ⑥購置平面口罩機買賣契約書1份 ⑦錡兵公司巡檢表1張 ⑧隨身筆記1本 4 110年8月10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 ①房屋租賃契約書2張 ②應收付款明細5張 ③委託代工合約書2張 ④出貨明細表1張 ⑤現金支出費用明細表4張 5 110年9月23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丁○○使用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110年9月23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①(4樓)雙鋼印口罩1箱 ②(4樓)雙鋼印口罩2包 ③(4樓)雙鋼印口罩46片 ④(4樓)雙鋼印口罩1箱 ⑤(4樓)雙鋼印口罩51片 ⑥(1樓)「Made In TaiwanMD」雙鋼印模具1支 ⑦丁○○使用之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 7 110年9月23日 臺中市龍井區龍田段0000-0000地號上所有建築物 ①雙鋼印口罩126箱 ②雙鋼印口罩瑕疵品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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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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