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振岳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5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朱振岳業於民國112年8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四第155 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