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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