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3號
PHDV,112,司促,853,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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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翁德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翁德良於民國93年4月20日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
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156664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
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7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
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56664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
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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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