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8號
PHDM,112,聲,68,20230809,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騏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騏耀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騏耀因毀棄損壞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 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 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 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 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刑 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 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準此,本院分別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型態、侵害法益及各罪之犯罪時間,與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 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 畢,揆諸前開說明,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 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名譽 拘役20日 111年8月17日 澎湖地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58號 111年11月14日 同左 111年12月9日 是 澎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 毀棄損壞 拘役25日 111年11月8日 澎湖地院112年度馬簡字第36號 112年4月25日 同左 112年6月20日 是 澎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