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號
CTDV,112,重訴,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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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耀坤
李耀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漢鐘
訴訟代理人 陳浚銘
趙宜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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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