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5號
CTDV,112,補,65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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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奇哈斯
代 理 人 林敏澤律師
一、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雅緹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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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