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1號
CTDV,112,補,611,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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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吳信君
原告與被告蕭建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24,000元及2,238,952元,合計2,362,952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362,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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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