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黃竫婷
陳思吟
原告與被告周雲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黃竫婷、陳思吟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314,500元、320,1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332,500元、320,10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
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332,500元、320,100元;再原告二
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若干元,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黃竫婷、陳思吟分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