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8號
CTDV,112,聲再,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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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送達地址:高雄左營郵政第00000號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沒有生殖器的,再審聲請人郭維明會很敢當 的告之生殖器在那裏!有生殖器的,是否會每天都會摸生殖 器,要在對的地方!理由說了半天還是再玩文字遊戲!三位 法官,比中指請法官自拍!對郭維明來說,非但沒有拍,只 有洪荒時期,沒有手機可以自拍。再審吧!等語。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 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定已 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 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 另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 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 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 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42號裁定可參 )。
三、經查:
 ㈠本件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之案號為「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 (下稱原確定裁定),該裁定因不得抗告而於民國112年6月 5日公告時確定,並於112年6月1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 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其提出之民 事再審之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是其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並未 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張琬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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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