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41號
CTDV,112,司票,941,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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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
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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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