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83號
CTDV,112,司拍,83,2023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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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陳伶伶

法定代理人 陳俞
債 務 人 陳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俞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 臺幣(下同)4,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陳俞於110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元,借款期 間為144個月(聲請狀誤載為120個月),按月攤還本息。詎債 務人陳俞自112年1月起未依約清償,累積超過2期未繳,經 聲請人委任律師寄發律師函,依相對人陳伶伶、債務人陳俞 之戶籍地址通知依雙方借貸協議書第16條約定實行抵押權, 並通知提前終止雙方借貸,相對人陳伶伶、債務人陳俞之掛 號郵件遭退回,聲請人依雙方借貸協議書第16條第2項約定 ,提前終止雙方借貸契約協議,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陳俞至今尚積欠本金2,772,30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貸協議書、律師函、掛號包裹查詢、郵件退回信 封、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惟依兩造簽定之借貸 協議書內容以觀,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據雙 方所簽訂之借貸協議書,未有加速條款約定,補正至本件聲



請時(民國112年5月25日),債務人積欠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帳務明細,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依借貸協議書第16條特別 約定款第2項約定,若甲方(即抵押權人)無法與乙方(即不動 產所有權人)取得聯絡時,甲方得逕行以抵押權人身分對擔 保標的物行使處分權或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此本意與加速條 款相當等語,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 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 ,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 在且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提出釋明,聲請人本得聲請拍賣抵 押物,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而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金額而 言,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清償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 定,而依借貸協議書內容以觀,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且依 借貸協議書第16條約定,亦與加速條款無涉,依聲請人提出 之債務明細,債務人至本件聲請時(112年5月25日),已屆清 償期之債權金額為4期共計181,636元,則聲請人主張全部未 償款項均視為到期,並以債務人陳俞尚未清償之借貸金額全 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即無足採。 ㈡惟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部清償之擔保,債務人 陳俞既僅繳足至112年1月到期之本息,則可確定已有部分抵 押債權屆期 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即無不合。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相對人 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其餘程序費用則應由聲請人 自行負擔。 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清楠 1-1 空白 94.39 全部 備註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352 清楠段1-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43.15 2層:41.68 3層:41.68 4層:23.57 合計:150.08 陽台:14.24 雨遮:2.28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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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