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福、債務人吳寶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吳振福、債務人吳寶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1365-9 地號土地及其上5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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