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7號
CTDV,112,司司,2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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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王民雄順雄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 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 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 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 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 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順雄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未據提出順雄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 、損益表及清算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順雄實業有限 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9日刊登新聞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 陳報債權,故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自112年3月9日至11 2年6月9日期間)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 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 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 餘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 ,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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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