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43號
CTDV,112,司促,9943,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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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鄧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佰肆拾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拾元,㈡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佰參拾肆元及違約金新
臺幣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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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