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債 權 人 莊麗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承諾每月支付五萬元投資收益之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足以釋明臺端退股程序業已完成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