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