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債 權 人 創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景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進發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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