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28號
CTDV,112,司促,9428,2023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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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債 權 人 創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進發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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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