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303號
CTDV,112,司促,9303,202308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
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蘭芳於90年0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