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債 務 人 曾慧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
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
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於本票上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
債權人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