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蘇柏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基本工資
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7,010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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