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號
CTDV,111,金,1,2023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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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旻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0,555元(計
算式:2,649,870元+6,452,814元+436,368元+1,860,113元+1,82
1,390元=13,220,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6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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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