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劉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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