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號
CTDV,111,重訴,12,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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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劉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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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