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65號
CTDV,111,訴,665,2023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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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4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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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