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48號
CTDV,111,訴,1048,202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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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
上訴人即原告 郭佳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信富

上訴人與郭信富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3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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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