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6號
CTDV,110,重勞訴,6,20230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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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強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46,966元(計算式:0000000+317712=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46,975元(計算式:0000000+317712=0000000」;關於附表一編號6楊金陪合計欄「32,923」之記載,應更正為「32,9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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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