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55號
CTDM,112,聲,855,202308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具保蕭永名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永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蕭永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自行 繳納現金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19 條 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具現金2 萬元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 橋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因 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等情,有橋檢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 、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及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之全戶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