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317號
CTDM,112,簡附民,317,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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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許銀娣


被 告 許智乾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81號判決有罪在案
;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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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