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林柏宏
被 告 韓國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國璽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林柏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