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86號
CTDM,112,簡,1886,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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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祥



峻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兆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峻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A3類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表2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兆祥、劉峻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李兆祥、劉峻泰2人對上開犯罪事實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擬。
三、爰審酌被告李兆祥、劉峻泰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竟虛構車禍事故,向告訴人旺旺友聯公司詐取財物,造成 告訴人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姑念被告李兆祥、劉峻泰 於犯後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2人已於偵查中 將詐得之款項返還於告訴人,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失,有被告 2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可查,堪認其等犯行 所生之損害已稍獲填補,兼衡本案被告李兆祥提議並策畫假 車禍,被告劉峻泰配合執行之分工狀況、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及被告李兆祥碩士畢業 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現領有第一類中度 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前有因賭博、傷害、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等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品行;被告劉峻泰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前無因案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2人所詐得之新臺幣1萬9,500元款項,已經被告2人返還



予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31號
  被   告 李兆祥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峻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祥於民國111年7月10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下稱A車)自用小客車,在其居住之高雄市○○區○○街○段 00巷0號社區停車場,不慎擦撞其妻陳美君名下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下稱B車)自用小客車,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竟向友人劉峻泰請求協助製造假車禍,劉峻泰聽聞後予以 應允,2人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 絡,由李兆祥駕駛A車、劉峻泰駕駛B車,於同日17時10分許 ,共同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電桿前製造假車禍, 並報警前往處理。嗣李兆祥以警方製作之相關交通事故資料



,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公 司)申請A、B2車合計新臺幣1萬9,500元理賠金,因警方調 閱監視器錄影,發現為假車禍,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旺旺友聯公司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兆祥、劉峻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旺旺友聯公司理賠員林立凡於 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旺旺友聯公司汽車 保險理賠申請書、賠償給付同意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和 解書各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單、 估價單各2份、現場及A、B車照片22幀、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片4幀附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渠等2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2人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嫌;然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 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 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 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 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 號判例)。本件被告2人向警方申報交通事故,警方有調查 事實經過之義務,被告2人所為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前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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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