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14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丁○○之小叔,2人間具有 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因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司暫家 護字第10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及其家 庭成員甲○○○、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及其家庭成 員甲○○○、丙○○為騷擾之行為,並應遠離告訴人之住所即高 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至少50公尺,經員警於112年3月2 1日11時13分以電話告知被告上開保護令內容,另於同月23 日10時5分許,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執行上開保護 令,詎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112年5月20日13時30分許,步行前往上址前叫囂騷擾, 且未遠離至少50公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受 理該後起訴案件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因前往上址前叫囂騷擾且未遠離至少 50公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73號等案件起訴,於112年7月10 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62號(下稱前案) 審理在案,此有前案卷證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考。又檢察官對上開違反上開保護令犯行再以112年度 偵字第14103號追加起訴,而於112年8月18日繫屬本院,自 屬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