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74號
CTDM,112,審附民,274,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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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薛永鴻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施宏霖
邱基年籍、地址均不詳
楊重富 年籍、地址均不詳
陳大寶 年籍、地址均不詳
蛋嫂 真實姓名、年籍、年籍、地址均不詳
曾晉年籍、地址均不詳
黃華偉 年籍、地址均不詳
林上傑 年籍、地址均不詳
吳偉銘 年籍、地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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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