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審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榮發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榮發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