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4號
CTDM,112,單聲沒,7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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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陳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
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陳票涉犯賭博案件,因被告死亡,經 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1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該案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估價單4本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 號SIM卡各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 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920元, 為被告本件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 、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賭博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 字第11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估價單4本、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1張),均為 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 5所示現金1萬920元,為被告本件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業 經被告於警偵訊中供承在卷,依前揭規定說明,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 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傳真機1台 2 計算機1台 3 估價單4本 4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1張) 5 現金1萬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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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